谢某与丁某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2005年X月X日生育一子丁某甲,后双方于2009年X月X日在江岸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子由丁某抚养。离婚后,丁某甲一直随丁某生活,2017年1月,丁某将丁某甲送至谢某处,由谢某抚养至今。现丁某甲已从武汉市X小学毕业,准备就读于武汉市X学校。原告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婚生子丁某甲由我抚养;2.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丁某甲成年;3、本案诉讼费用由丁某承担。
法院审理中,经询问丁某甲本人意见,其愿意跟随母亲谢某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丁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丁某甲由丁某抚养,但从2017年1月起丁某未再履行抚养义务审理中,丁某甲表示愿意跟随母亲谢某一起生活,从有利于丁某甲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同时考虑丁某甲本人的意见,现阶段丁某甲由谢某抚养更为适宜,故谢某要求丁某甲由其抚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因谢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丁某的工资水平,法院综合考虑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及丁某甲的生活、教育支出情况,酌定丁某自2018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据此,本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变更婚生子丁某甲由原告谢某抚养;被告丁某自2018年9月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婚生子丁某甲抚养费900元,直至其成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