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查清事实的应缺席审
许多法院都面临这个问题,婚姻案件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但拒绝应诉、恶意逃避,如果开庭,事实难以查清,武断下判恐侵害被告权益;如果不开庭恶意的当事人可了籍此逃避诉讼并无限拖延审限。《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具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都是必须到庭才能查清事实,对于可以查清案情的应当可以缺席审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定离婚条件,如具备下列情形,即可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如果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属可以查清的事实,如证据属实能够证明上述情形则可以判决离婚,如果证据不属实或者不能证明,则应判决不准离婚。因为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是可以以客观证据证明的,不需要双方都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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