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婚姻无效的历史发展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1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3次举报

我国内地从1950年婚姻法施行以来,每一部婚姻法都强调结婚要具备一定条件,并符合一定的结婚程序。这些条件包括结婚年龄、单身身份、相互不具有近亲属关系、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这是因为婚姻既是男女双方的终身大事,事关当事人双方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又是事关后代的健康与素质,还涉及社会伦理道德评价。因此,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要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新婚姻法第2条、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结婚条件。因此,男女结婚违背这些条件之一的,所缔结婚姻依法应为无效。新婚姻法第10条、第12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和法律后果。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的;或者相互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或者一方或双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或者一方或双方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的,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不过,新婚姻法设立的婚姻无效未包括程序方面的原因,即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就宣布其婚姻无效。婚姻一旦被宣布无效,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他们结婚那一天起就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至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共同生育的子女由当事人双方抚养教育,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与合法婚姻中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相同。

 本文选自网络,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07462 昨日访问量:286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