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终”指患有直接导致被继承人死亡之疾病。
(2)所患之症必须是使患者产生死亡恐惧感之疾病。
(3)必须是有外部征兆之重病。虽有明确规定,但一个人有时难以预料到自己会突然死亡,故仍难以确定立遗嘱的时间。这类纠纷通常由教法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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