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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vs婚外同居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2次举报


婚姻,在人类社会是男女双方之间类似于人身、财产的一种契约。然而,这种契约会因主观的、客观的原因导致契约关系的破裂。在当代社会,这个物质文化大发展的时代,这种影响婚姻契约关系的因素越来越多。其中“婚外同居”的行为是导致现代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包二奶”是婚外同居的一个突出的原因。恩格斯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笔者不禁要问了:“没有婚姻的爱情是否道德呢?”婚外同居——单从字面含义来看,首先应是合法婚姻关系之外的同居关系;其次,之所以强调婚外,应是该同居行为人中至少一方本是已婚之人。因此,笔者认为婚外同居应该就是婚姻法中所定义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定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要件有三种:一是要求有过错方有配偶,否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二是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三是共同居住有一定的时间,即持续、稳定的一段时间。按法律条文的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与婚外异性; 2、不以夫妻名义; 3、时间上持续; 4、状态上稳定; 5、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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