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在人类社会是男女双方之间类似于人身、财产的一种契约。然而,这种契约会因主观的、客观的原因导致契约关系的破裂。在当代社会,这个物质文化大发展的时代,这种影响婚姻契约关系的因素越来越多。其中“婚外同居”的行为是导致现代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包二奶”是婚外同居的一个突出的原因。恩格斯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笔者不禁要问了:“没有婚姻的爱情是否道德呢?”婚外同居——单从字面含义来看,首先应是合法婚姻关系之外的同居关系;其次,之所以强调“婚外”,应是该同居行为人中至少一方本是已婚之人。因此,笔者认为“婚外同居”应该就是婚姻法中所定义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定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要件有三种:一是要求有过错方有配偶,否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二是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三是共同居住有一定的时间,即“持续、稳定”的一段时间。按法律条文的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与婚外异性; 2、不以夫妻名义; 3、时间上持续; 4、状态上稳定; 5、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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