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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返还彩礼作为离婚条件是否合理?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8次举报

夫妻离婚,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或者婚内财产作为离婚条件,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下面请看小编为您介绍。

  网友提问: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一年,没有孩子,婚房是丈夫父母分的,工资各用各的,我想协议离婚,可他要我把他买的金银首饰都还给他,我不想还,因为觉得什么没拿有些心理不平衡,该怎么办?上诉法院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如是婚后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如果男方同意离婚则不需要对分居进行举证,受理一审法院若按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若按普通程序,则从立案起六个月内结案,一方不服上诉的,二审从立案到判决一般是三个月。

  网友提问:

  结婚一年零八个月,没有孩子,没有感情基础,对我的不信任,他生理上有问题,我提出离婚,男方让我退还彩礼就和我离婚者,合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依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现在不需要退还彩礼。可以主张离婚。

  网友提问:

  我要离婚,男方要求要回婚前彩礼钱,他有权利要回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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