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解除婚约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9次举报

在我国,婚约只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属于事实行为。而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婚约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婚约的约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所以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婚约中约定的“若一方悔婚的,需向受害人赔偿××人民币,或是在一方死亡时,生存者要为死者守节若干年”等有关人身权利的约定,均是无效约定。但对于以婚约的成立为前提而赠送的“彩礼”或其他财产,由于从法律属性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婚约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0.8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0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7330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6406篇 (优于99.84%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55210 昨日访问量:248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