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关系方面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所谓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财产关系方面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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