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队组织户外活动,员工因私事擅自离队坐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员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却遭到否决,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算作工伤?
2015年12月1日,小陈参加所在公司组织的户外烧烤活动,活动当天13时左右,小陈以家里有事为由,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与同事坐公车回到公司,随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行使至某路段时,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最终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小陈随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区认定小陈遭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小陈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丁嫣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公司组织的户外烧烤活动,属于娱乐休闲活动,用工单位没有强制要求职工参加,与工作亦没有任何关联,不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而且小陈是在活动过程中私自离开,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也有一半责任,时间上也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因此,人社局的裁定是合法、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