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议约定一方抚养一个孩子,但是父亲需要向对方每月支付一定抚养费。虽然这份协议合法有效,法律也支持,但是真的不能变更吗?
钟先生与蒋小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生育了一子一女。2014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有母亲蒋小姐抚养,父亲钟先生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儿子由父亲抚养,母亲不用负担抚养费。日前儿子将木器告上法庭,认为以其父亲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姐姐后,必然导致自己生活困难,并且父亲现无固定职业,离婚协议中约定母亲不支付儿子抚养费,会导致儿子的成长和学习受到不良影响。那么,儿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丁嫣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儿子的抚养费有父亲钟先生负担,但是这并不能免除母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同时,《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本案中钟先生失去固定工作,无力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所以其母亲蒋小姐应当支付其儿子合理的抚养费至其成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