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隐瞒自身疾病不报 赔偿也要打“折扣”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0次举报

  工作期间,员工故意对公司隐瞒病情,甚至被确认患有职业病损害结果是否该由公司全责负担?今日,武汉的彭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扰,自己能获得多少赔偿还是个问题。
  原来,彭先生于2008年3月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了公司的焊工、夜班主管及主管一职,长时间接触噪音。2013年彭先生因左下肺炎及右耳重度混合性听力下降入院治疗,专家会诊意见为“既往右耳流脓病史约7-8年,近数年自觉右耳流脓症状静止及听力下降”。彭先生出院后依旧照常上班,并未向公司反映自身听力下降的情况。直到2015年6月至10月,他先后被诊断出患有“职业性轻度噪声症”,并经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为九级。公司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了伤残补助金后,彭先生认为自己的职业病出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外,因公司在11年组织健康检查时查出彭先生的听力异常却并未为其调整岗位,所以公司还应当承担侵犯健康权的赔偿责任。那么彭先生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丁嫣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机械公司随意主张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防护器具和安全教育,但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足以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不受噪声伤害,故应承担责任。而彭先生未及时告知公司听力受损情况也未要求调整岗位,致使损害结果加重,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和彭先生本人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09432 昨日访问量:31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