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的丁嫣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买卖房屋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以卖家为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应为买卖双方约定的价格减去房屋原价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那么刘桂芬应当缴纳的税费为成交价443万减去房屋原价及合理费用后的百分之二十,由卖家缴纳。(当然,如果在交易前,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合同明确规定由买方承担的除外。)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属于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事最终如何解决,只能等待法院的裁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