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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诉丈夫性无能 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7月20日分类:案例浏览:1405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0810月的某天,李小姐与张先生终于结束恋爱关系,走进婚姻的殿堂。本应该如胶似漆小两口,婚后却常常吵架。原来,张先生有着严重的生理疾病,性能力低下且无法生育。李小姐在起初知道时,并没有太在意,认为既然生病了,治好了也就行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丈夫的病并没有好转,李小姐越来越担心,如果真的一辈子治不好,自己岂不是耽误了青春。一年过去了,小夫妻俩的夫妻生活并没有什么改善,李小姐对丈夫的不满与对未来生活的担忧集中爆发了出来,她时常辱骂丈夫并要求与丈夫离婚,张先生只能默默忍受着,并且怎么也不同意离婚。终于在20107月的一天,李小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案件结果

法院在接到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案情,也深深的体会出不正常的夫妻生活及不能生育给这对夫妻带来的精神痛苦,为了夫妻俩的未来,法院经过耐心的调解,最终张先生同意离婚,李小姐也保证绝不对外泄露张先生生理问题的隐私。

律师说法

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可以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似乎比较宏观和不易把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112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里明确列举的14项具体标准,其中第一项便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结合本案,李小姐要求离婚的理由便是丈夫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经过治疗难以痊愈。由此来看,法院的调解方向符合法律和人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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