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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单方抵押的效力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0次举报

 黄某的丈夫背着她把房子抵押

  为保卫自己的栖息之地,妻子黄某把丈夫蒋某和他的“情妇”王某某一并告上法庭。

  黄某诉称,被告王某某自2001年起背着原告引诱原告之夫蒋某并发展非法情人关系。蒋某于2002年向王某某提出分手。王某某以自己身败名裂、家破人亡胁迫蒋某以金钱方式付给“青春损失费”,现蒋某保存的付款凭证达189000元。2003年底,王某某又胁迫蒋某出具两张共计194415元的欠条。2004年初,王某某在明知蒋某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胁迫蒋某背着原告黄某,将蒋、黄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以蒋某“未婚”的名义违法操作,为194415元的“情债”提供担保,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直到2006年3月收到法院送达王某某诉蒋某欠款一案的起诉状副本时,蒋某在无法隐瞒的情况下,将上述事实告知原告。

  原告认为,蒋某与王某某之间的情债与原告无关,且有道德和法律规范,但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蒋某与王某某于2005年1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并确认二被告于2004年1月20日在产权监理处办理的抵押登记无效。

  被告称双方签订合同有效

  被告蒋某辩称,2000年王某某到蒋某供职的单位推销产品时二人相识,2001年突破朋友界限,发展成情人关系。2002年初,王某某开始胁迫被告离婚,并以死相威胁。被告蒋某为了了结与她的恩怨情仇,2002年至2003年,先后付给王某某18万多元,花掉了多年的积蓄。2003年10月,王某某又胁迫蒋某,要求出具欠条,以防蒋某变心。为了避免不可控制的场面出现,被告蒋某只好分别于2003年10月6日、11月7日出具欠条150000元和44415元。同年12月王某某逼迫蒋某到房屋产权监理处,以被告蒋某未婚的名义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一切都是背着妻子、原告黄某办理的。2005年7月王某某再次找到蒋某,要求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她,被告蒋某苦苦哀求也未能阻止王某某采取所谓的法律手段。现被告蒋某只有向原告黄某和法庭坦白事实真相,请求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与蒋某不是情人关系,事实是2000年至2003年期间蒋某正在推销产品,多次向被告王某某借款。被告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多次借钱给蒋某,也多次向蒋某催收借款。蒋某时借时还,截至2003年10月6日,蒋某欠款15万元,至2003年11月7日蒋某又欠被告王某某44415元。此后,蒋某归还了部分欠款,截至2003年12月26日,蒋某共欠173000元,当天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3日期间,蒋某分批归还借款。双方为此又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但蒋某至今未按约归还余款。被告王某某认为,被告与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原告作为蒋某妻子对蒋某将房屋设立抵押,就一般常人而言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原告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该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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