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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因素及原则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2次举报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么离婚时,亲生父母应该抚养继子女。但是在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情况下,那么在离婚时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肯定由亲生父母抚养继子女。

  一、在确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时,需考虑的因素: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

  3、继父母与继子女—起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二、确定继子女抚养权的原则:

  1、血缘关系原则

  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亲关系,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不可替代,不因任何人为和天然的因素而改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在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并不会因离婚所消灭。如果离婚时,继父母想要由其抚养继子女的话,此时则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为标准来决定谁应该抚养继子女。比如,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受教育水平、道德品性等等。

 3、考虑子女意愿原则

  由谁抚养继子女最终影响的是继子女本身的利益。因此,在确定谁应该抚养继子女的问题时,应当考虑继子女的意愿。尤其是年龄较大的未成年继子女,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对于跟谁一起生活应该享有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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