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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9次举报

 张先生和曹女士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5月登记结 婚,婚后居住在张先生父母家。2008年12月二人生育一予小张。但不久两人感情出现问题,经常发生争吵。为了避免牟吵,曹女士带着儿子搬出张家。2009年曹女士决定离婚,起诉至当地法院,并主张由张先生支付在其单独抚养儿子期间的抚养费。

  双方同意离婚,张先生在分居期间没有对孩子尽抚 养义务,但是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不能互相包容、体谅,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夫妻矛盾不断恶化,难以相处以致分居,经调解和好未果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分居期间儿子抚养费的请求,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支,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分居期间仍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在此期间的所得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不需要支付在此期间的抚养费。

  (1)概括《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指有收养、继养关系的子女;

  “子女”还必须是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指子女的亲生父母、有收养关糸的养父母、有继养关系的继父母。父 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再婚而改变。主张费用的范围包 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只要能证明养子女和继子女分别与养父母和继父母确立了抚养关系,父母就应该对其履行抚养义务。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但是继养关系确立后,继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 消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 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可以推论已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可以接受遗赠;不在养父母身边的养子女只要与养父母确立了收养关系就享有继承权;生父死亡,继母仍然要继 续承担抚养继子的责任。

  (3)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还可以向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主张权利,请求他们履行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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