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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古稀老人诉离婚被两度驳回 法院:且行且珍惜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3次举报

 年近七十老汉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法院一审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加上妻子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珍惜40多年的夫妻感情,驳回老汉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查明,卓某、谢某于1969年按珠海风俗结婚。双方育有一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年。原告卓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谢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一审认为,卓某、谢某早年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结婚四十年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卓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无证据证明。

  另外,对于卓某提出双方从1996年开始分居的主张,谢某在庭审过程中予以否认,而卓某就此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谢某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应当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对卓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法院一审判决不准卓某与谢某离婚。

  随后,卓某再次上诉离婚,称双方已经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因为妻子早在去年5月份就主动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的起诉状中还历数丈夫种种“严重过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给丈夫。虽然妻子后来撤诉,但也能看出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早已感情恶化且很难弥补。

  珠海中院法官二审认为,卓某所主张的双方分居多年,只不过是分房而居,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双方至今仍生活在同一屋檐下。

  法院认为,双方已结婚四十多年,尽管两人婚后生活中有些矛盾,也是生活中小的磕磕绊绊,双方的感情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起伏,还处于比较良好的状态。虽然在本案诉讼之前,妻子谢某曾因一时之气提起离婚诉讼,后又申请撤诉,但不能由此得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

  卓某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考虑到谢某的态度,本着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希望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等情况,对卓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之处。一审对卓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予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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