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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哪种方式好?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3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0次举报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代书遗嘱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完全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须由上述见证人中的其中一人执笔代书,并注明立遗嘱的具体年、月、日;

  3、立遗嘱人、代书的那位见证人和其他见证人必须全部在遗嘱上签名。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而对于打印版的代书遗嘱,各方往往在“谁是代书人”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增加了遗嘱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三)公证遗嘱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公证遗嘱的具体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四)建议:应优先选择选择公证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公证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或者由立遗嘱人亲笔自书遗嘱;在条件缺乏而不得不选择代书遗嘱方式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上述强制性要求制作遗嘱,并由符合条件的见证人亲笔手写代书遗嘱内容,最大限度地避免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防止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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