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张某父亲笔书写的,不属于自书遗嘱。同时,该遗嘱只由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这个唯一的见证人代书,不符合见证遗嘱的形式。
这里还要强调的是,《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份遗嘱的见证人,恰恰是与继承人张某叔叔有利害关系的人,即张某叔叔的配偶。
综上所述,这份遗嘱是无效遗嘱,张某叔叔无权依据该遗嘱继承张某父亲名下的房产。
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并按法定继承对张某父亲的遗产进行了处理。
关于遗嘱继承的知识拓展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