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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于可撤销婚姻关于财产问题处理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0次举报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的除外,主张权利的负有举证的责任。由于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受《婚姻法》保护,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即各自的工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其他共有财产根据双方的共享大小按比例分配。

  具体的处理方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处理。而对于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在分割财产时,要遵守《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即在解除因重婚无效的同居关系时,不能将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合法配偶)的财产分割给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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