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谎报结婚年龄的婚姻法律效力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5次举报

一、案例介绍

  张某,女,1983年5月生,2000年12月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两人来往甚密。2001年6月,吴父在张某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为其在黑市上买了一张假身份证。张某随即与李某登记结婚。2003年张某生下一子,2003年8月张某外出打工时认识黄岐并产生感情。当年12月张某在与李某协议离婚不成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当时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因此请求法院宣告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案中张某虽然在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其在申请宣告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即不能宣告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如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8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23515 昨日访问量:357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