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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处理无效婚姻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1次举报

 一、无效婚姻的法院处理

  1、申请人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后半段)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4、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驳回请求,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婚姻无效的处理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

  6、有关诉讼主体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7、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婚姻法解释二第7条)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

  1、自始无效,自始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财产、人身方面均不发生)。

  2、财产关系方面:

  (1)归属: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

  (2)具体处理办法: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第12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

  3、与子女关系方面: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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