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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8次举报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自始无效,说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即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最重要的法律后果,由此决定其他方面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方面。

  第一,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合法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因此,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由于无效婚姻中或婚姻被撤销以前的男女不是合法的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也不产生姻亲关系。

  第三,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继承人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处理遗产问题,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为自始无效,因此,当事人在无效婚姻期间或婚姻被撤销以前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依照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和抚养费用的负担等问题,均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例如,父母对该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切实、妥善地保护子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宣告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财产处理问题。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由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均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由双方出资购置的财产,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对双方在重婚期间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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