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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情况和财产子女问题处理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4次举报

一、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什么时候开始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2条明确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措施。

  “无效婚姻”与“离婚”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其明显区别体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各归各,而“离婚”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无效婚姻”情况中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离婚”情况中的子女是婚生子女。

  二、只有法院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

  由于宣告无效婚姻意味着对已存在的“婚姻”使其从根本上丧失婚姻的效力,因此宣告婚姻无效必须严肃慎重。我国的无效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宣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即使双方当事人对认定婚姻无效都无异议,也无权进行无效婚姻的宣告。

  三、导致无效婚姻的情况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无效婚姻对双方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据此,无效婚姻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首先是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的原则是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二)协商不成,则照顾无过错方;

  (三)夫妻财产共有制不适用于无效婚姻的财产纠纷。

  无效婚姻对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二)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仍应当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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