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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4次举报

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该类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协议离婚是由双方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但是这只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只要是能够表明是自愿离婚、并且财产、子女、债务都分割清楚的,民政部门就会给予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往往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审查不严,同时由于双方的法律水平有限,言辞不规范,很容易在以后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

  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协议离婚是由双方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但是这只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只要是能够表明是自愿离婚、并且财产、子女、债务都分割清楚的,民政部门就会给予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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