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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3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6次举报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步骤如下:

  1、申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申明如下内容: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

  第二,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方法和期限。

  第三,各项财产的归属、数量和价值。

  第四,各项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六,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方法及期限等。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北京地区要求离婚双方各自提供2寸单人照片2张)。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提出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应当认真填写《离婚申请书》并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除对《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离婚的条件认真地进行审查外,还须对当事人的收入、财产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纤细的调查与核实,以达到保障离婚协议的真实、自愿与公平,并对离婚当事人能否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进行有效的监督。

  3、批准

  通过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离婚证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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