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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的赡养关系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3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0次举报

一、继子女需要赡养继父母的情况:

  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二、继父母子女间存在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有可能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他们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法律规定了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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