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夫妻协议离婚 婚姻存续间债务难逃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3次举报

6月23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彩芳以其原丈夫陆结华名义在的存款2832元进行扣划,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陆杰民、黄莲娥与韦彩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4日开庭审理,韦彩芳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陆杰民、黄莲娥夫妇经济损失共6712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杰民、黄莲娥于同年4月16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已履行500元赔偿款外,余款6千余元拒不履行。2004年9月20日,田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彩芳以其丈夫陆结华名义在田阳县信用社田州分社的存款2533元进行冻结,同年10月15日依法将该款扣划。经过对被执行人韦彩芳的住处采取搜查及对韦彩芳本人采取拘留15日等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田阳法院便于2004年12月24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彩芳提供其于2004年9月6日已到婚姻登记机关与丈夫陆结华自愿达成协议离婚,独生子随陆结华生活,由陆结华自行抚养,房屋等到财产归陆结华所有,债务由韦彩芳负担的协议书。但经调查,韦彩芳与陆结华离婚后一直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2009年5月20日,田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彩芳以其原丈夫陆结华名义在田阳县信用社田州分社的存款2832元进行冻结。该存款被冻结后,被执行人韦彩芳未提出任何异议,6月23日,田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彩芳以其原丈夫陆结华名义在田阳县信用社田州分社的存款2832元进行扣划。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8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21456 昨日访问量:331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