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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的清偿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2次举报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二、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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