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遗嘱部分无效的案例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9次举报

民事判决书
原告解云X,女,19X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XX社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XXX。
委托代理人赵剑,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云N,女,19XX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XXX。
委托代理人赵剑,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月X,男,19XX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XXX。
委托代理人周XX,女,19XX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解月X。
原告解云X、解云N(以不单独提及时简称姓名,共同提及时称二原告)与被告解月X(以下简称姓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解云X、解云N、赵剑、解月X、周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我二人与解月X为亲姐弟关系,母亲孙XX于201X年10月7日去世,父亲解恒X于201X年4月19日去世。父母生前留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XXX号房 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父

母已经去世,子女对分割房屋份额存在严重分歧。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遗留的房产。 解月X辩称:我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将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遗留给我,因此,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我父亲生前有存款10万元,也要求分割。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解恒X与其妻孙XX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解云X、解云N、解月X;解恒X、孙XX无其他继承人。解恒彦于200X年5月20曰与国营第一二五厂签订了《国营第一二五厂职工住房买卖合同》,以19039元的价格从国营第一二五 厂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静安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7. 18平方米),该房登记在解恒X名下。孙XX于201X年10月7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2011年6月18曰,解恒X书写自书遗嘱,在该遗嘱中,解恒X确认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XX号为其于1998年参加本单位房改,儿子解月X为其出资购买该房,其决定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XXX住房一套房证号9XX41在其去世后由儿子解月X一人继承。解恒X在遗嘱上签字二原告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但未举证。二原告提出在该份遗嘱后,解恒X另行书写了一份书面意见,并提交背面为X年X月5曰购物小票的书写小条一张,该小条无签字、无落款时间,内容如下:我有房两间(厨房厕所和晒台)其中一间给我儿解XX,另一间给我女儿解云X和解云N,为了好分割分配,我给房屋定价20万,如果解月X要买下此间房给两个姐姐各交20万元,如有争执互谅,否则由两个姐姐自行处理卖款,但不得售给别人。解月X对该小条的效力不认可。2012年4月X曰解恒X去世。
另,原告和解月X确认解恒X生前有存款9300G元,其中 现金23 000元在谢云N手中,另解恒X名下账号为XXX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XX元,在2012年4月11日由周XX出面挂失。解恒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为XXX的银行卡内 有20000佘元存款,解云X持有该银行卡,解云X于2012年4 月I4日先后取款20 000元,该账户内现有佘额218. 37元。二 原告称解恒X生前称有存款10万元,解恒X生前表达分给三个子女各20 000元,三个孙子女、外孙子女、孔XX、周XX每人;5000元,根据解恒X指示,二原告及被告只找到93 000元。 解月X表示上述内容为解云N告知,但解恒X生前就存款未留有 遗嘱,应依法分割。
本案审理中,解月X申请对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出具评估报告,确认该房的 价值为174. 14万元。为鉴定,解月X花费评估费6850元。解月明称其在解恒X去世后花费18 000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二原告否认解月X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解月X亦未提交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确实证据。另,解恒X尚有抚恤金53000元在解云N手中。
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遗嘱、银行明细、鉴定报告、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XXX号房屋由被告解月X继承,归被告解月X所有;
二、被告解月X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解云X、 原告解云N房屋折价款各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九十五元;
三、解恒X名下账号为XXX的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由被告解月X继承,归被告解月X所有;
四、解恒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为XXX的银行卡内的存款及利息由原告解云X继承,归原告解云t霞所有?,
五、被告解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解云X 一千二百六十元五角四分;
六:原告解云N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解云X 二万七千二百六十元五角四分;
七、驳回原告解云X、原告解云N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解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元,由原告解云X、原告解云N负担五 千一百九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解月X负担一万五千八百零七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鉴定费六千八百五十元,由原告解云X、原告解云N负 担一千六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解月X负担五千一百五十六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赵剑律师分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名年、月、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XXX号房屋为孙XX、解恒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孙芙X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解恒X生前于2011 年6月18曰留有遗嘱,在遗嘱中处分了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XX号房屋,其遗嘱中就其份额的处理合法有效,应尊重其本人意见。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16141 昨日访问量:374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