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未留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4次举报

刘先生,今年51岁,住在大厂街道某社区。老母亲1990年去世,老父亲200510月也驾鹤西去,留下一套面积为50.3平方米房产。此房产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大家庭亲情融洽,关系不错。刘先生有兄弟姊妹共5个。现三哥认为老头老太生前的生活由其与刘先生照顾,打算与刘先生平分此房,问该如何办?
石律师意见:刘先生的三哥是否能够实现与刘先生平分此房产,不取决于三哥和刘先生私相受授和“两厢”情愿,而关键在于其他三兄弟姊妹的意见。因为此房产是父母留下的遗产,如果父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应当适用法定继承,依法由他们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五兄弟姊妹是他们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此房产由五兄弟姊妹共同继承,并且原则上平等分配,但因三哥与刘先生对父母的生活起居付出较多,可以适当多分一些。所以,如果三哥想与刘先生平分此房产,应当与其他三个兄弟姊妹商议,如果他们愿意放弃继承,可以共同到公证处做一份公证文书或到法院做一份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三哥及刘先生继承,再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只能由五人依法分割。参考相关法律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的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着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15348 昨日访问量:370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