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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继承房产案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7次举报

打印遗嘱继承房产案-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4年6月,接受本案原告喻××委托,就与被告严×90后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于2014年6月被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一次,最终判决如下:
1、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号×幢×单元×室房屋归喻×继承所有.
基本案情: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父亲陈××的遗产即座落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号××幢××室的房屋由原告继承; (以上合计:200万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喻×(系被继承人陈××的一婚女儿,被告一韩××系被继承人陈××的母亲,陈××系被继承人陈××的父亲,已于1987年××月死亡。被告二严××系被继承人××的二婚配偶。
被继承人××已于2013年××月××日死亡,过世后留有房屋一套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号××幢××室。
被继承人××于2013年××月××日立遗嘱一份,自愿将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号××幢××室房屋由亲女喻××(即原告)单独继承,以对喻××有所弥补,他人对此无权主张与干涉;将上海大众轿车(车牌号:浙A-喻×)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等其他财产,均归现妻严××(即被告二)所有。如果严××拒绝照顾,不愿办理后事,则取消她对以上遗产的继承权,该由女儿继承。被继承人××委托大姐××和小弟××二人作为遗嘱的执行监督人,全权负责上述遗嘱的落实。
原告认为,现被继承人××已于2013年××月××日死亡,涉案房屋是×××的遗产,原告依法继承。已多次和被告二进行沟通、协商,均未果,为维护原告作为弱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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