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马某花和马某明系姐弟,原和父母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村。马某华早年因结婚搬走,马某明和父母共同生活,后结婚生子,一家三口仍和老人共同生活。多年 后,父母相继过世,无遗嘱。父母过世后,马某明将老房子拆除,进行了翻建和增建,原房建材亦用于新房。2010年马某花和丈夫离异,因一直居住在公婆所有 的房屋,所以离婚后无房产。2012年该区域实施拆迁,马某花以马某明为被告,起诉要求分家析产。
【法院判决】
翻建后的房屋,其中两间归马某花居住使用。
【律师分析】
1、农村宅基地非遗产,但是宅基地上房屋可继承。由于农村土地除了依法属于国有的外,大部分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非公民私产,不能继承。但是,农民在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私产,依法可以继承。
2、原房屋已经拆除,已经无法继承。本案中,父母遗留遗产是父母在世时所建的房屋,而在父母过世后,马某明将原房屋拆除,也就是说,遗产房屋已经随着拆除行为而灭失,不能再进行继承。但是,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原被告应继承的份额。
3、未征得其余继承人同意,部分继承人翻建的房屋,应视为共同财产。由于原房屋属于共同继承的房屋,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共有人协商一致。本案中,马某明无证据证明其翻建行为征得了马某花的同意,亦无证据证明马某花放弃权利,因此,翻建后的房屋,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马某花无住房,析产时以分给部分房屋为宜。共同财产的分割,要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本案中,马某花离异后无房居住,考虑到保障权利人的居住需要,法院分给其两间住房是恰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