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7月,谢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3分,按月结息。借期届满,黄某多次追讨,谢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黄某只好起诉,庭上谢某以已还5个月利息过高,要求高于银行同期利息4倍的部分折抵本金作出抗辩。
裁判要点:对于借款人已支付的超出银行同期同类利率4倍的利息,因该支付行为系借款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履行的合同义务行为,符合意思自治表示,系双方的自愿行为,法院可不予干预。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