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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车祸,岳父母能否作为被扶养人得到赔偿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1次举报

[案情介绍]  张某今年42岁,其妻赵某于3年前病故,岳父母唯赵某一独女,并长期与张某一家生活,帮其一同抚育儿子与料理家务。今年5月,张某步行于国道时被孙某所驾驶的大型货车撞倒,医治后经鉴定为伤残三级甲等。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相关损失,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其岳父母被列为被扶养人,并计算了相关的生活费。孙某对其它诉求不持异议,仅对该项费用提出异议,认为其岳父母不能作为张某的被扶养人得到相关赔偿费。



[案情分析]  在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张某岳父母与张某一家的特殊生活关系构成,受害人岳父母能否作为被扶养人得到相关赔偿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岳父母不能作为受害人之被扶养人即赔偿权利人得到相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显然岳父母不在“近亲属”之列。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继承中除配偶外,只能是有直系血缘关系或者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存在继承扶养权利义务关系,岳父母与女婿则无继承扶养权利义务对等关系,故而在本案中,张某之岳父母不能作为张某的被扶养人得到相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由于张某岳父母长期与张某共同生活,且无其它子女,应当作为张某的被扶养人得到赔偿。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张某与岳父母之间构成相依为命的特殊扶助生活模式。张某之岳父母只有张某之妻赵某一女,并无其他抚养人。现赵某已病亡3年之久,岳父母帮张某抚养儿子与料理家务并长期稳固的生活在一起,岳父母对张某的扶助与岳父母对张某日后的养老依靠,俨然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故此张某对岳父母有着直接的实质性的扶养义务,其岳父母是张某理所当然的被扶养人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张某的因伤致残,直接给依靠张某为之生活来源的岳父母构成了威胁并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是真正意义上的“赔偿权利人”,其作为由受害人张某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理应得到相应的的损失赔偿。
  3、此处的“被扶养人”应予以广义上的解释与适用,而不应局限于民法通则中所限定的“近亲属”。广义上的“被扶养人”应是长期与受害人生活、与受害人建立了长期稳固的互为依靠或长期依赖受害人扶助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其应不囿于血缘关系的近亲属。基于弥补因受害人受害而直接导致利益受损的人的损失,才是法律对此的立法本意。
  综上,笔者认为张某之岳父母应当作为张某的被扶养人之一得到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张某之岳父母应当作为张某的被扶养人之一得到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被扶养人”应予以广义上的解释与适用,而不应局限于民法通则中所限定的“近亲属”。广义上的“被扶养人”应是长期与受害人生活、与受害人建立了长期稳固的互为依靠或长期依赖受害人扶助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其应不囿于血缘关系的近亲属。基于弥补因受害人受害而直接导致利益受损的人的损失,才是法律对此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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