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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父亲断绝关系,儿子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6次举报

案件事实
  王先生弟弟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开口向家里要钱还债。父亲多次替他还债,苦口婆心劝他改掉赌博的毛病。弟弟每次都满口答应,但实际上并未改正。
  为此,王先生父亲伤透了心,将弟弟赶出了家门。谁知到了外面后,弟弟不但不悔改,反而打着父亲的旗号到处借钱,弄得债主天天上门来讨债。王先生父亲一怒之下,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声明和弟弟脱离父子关系。前不久,王先生父亲去世,弟弟跑回来要求继承父亲的财产,在遭到王先生拒绝后,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
  判决结果
  王先生的弟弟享有继承权,但鉴于其未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判决不分得王先生遗产。
  律师分析
  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因此,王先生弟弟和其父亲的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王先生的父亲未留有遗嘱,故对王先生父亲去世后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王先生和王先生弟弟均是其父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鉴于王先生弟弟成年后并未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下才导致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王先生弟弟并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仍依法享有继承权,但鉴于他并未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具体应由法院结合案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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