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是不是凡在结婚后取得的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4次举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凡是婚后取得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应该属于常态。有常态,就有变态,呵呵,也就是主持人所谓的“例外”。下面我来说一说这则例外——婚后购房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A先生和B女士于2010年8月结婚,A先生婚前有一套位于甲区的房屋,B女士婚前无房产。婚后,A先生将甲区的房屋出售,所得购房款78万。后,A先生用出售甲房所得款项中的71万元另外购置了位于乙区的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A先生名下。2012年4月A先生起诉与B女士离婚。审理过程中,二人对乙区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分歧:A先生认为乙区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女士则认为该房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区房产是A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虽然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A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A先生进行的是一种以房换房的行为,乙区房产应视为A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其性质仍然是A先生的个人财产。
  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于房产归属,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房产的购房款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则应认定该房产为购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
  首先,从购房款来源来看,A先生的乙房产应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发生转化,但财产权属性质并未改变;
  其次,从所有权登记情况来看,房产登记在A先生个人名下,说明A先生作为购房一方并没有将乙房产转变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
  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让一方的婚前房产转为夫妻共有房产呢?
  根据目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改变。
  但是,《婚姻法》并未对个人财产的归属完全绝对化,而是特别留了一扇门,这扇门就是《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即,无论是夫妻结婚前的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结婚后所得的财产,都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属于一方还是双方所有。如:夫妻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约定男方婚前的某套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属以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夫妻双方在约定房产归属后,还应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通俗地讲,就是在约定夫妻共有的那套房屋的房产证上,要有夫妻双方两个人的名字。还有,从《合同法》角度看,这种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改变婚前财产归属的方式,在性质上其实应该属于赠与。
  当然,另一种方式就是如本案所示,将婚前房产出售之后,用所得售房款支付首付,另外购置新房,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形下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需要注意到是,在进行房屋分割时,这种房屋的分割比例和普通的房产平均分割的方式有所不同。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13150 昨日访问量:309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