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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还得付儿抚养费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5次举报

六旬老人还得付儿抚养费
一、案情介绍
2005年,董先生与妻子离婚,他们的儿子小董26岁,与他母亲一起生活,未要求董先生支付抚养费。小董从小患有精神类疾病,系精神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目前董先生与前妻均已年过60,身体都大不如前,因只能靠种地为生,双方生活都越发艰难。董先生前妻因为需要照顾残疾儿子小董,生活更加困难。她向董先生提出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董先生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无钱治疗已自身难保为由而拒绝。无奈之下,前妻代小董将董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董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二、法院审理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董为精神二级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母亲年老体弱,确无能力独立抚养。董先生作为小董的父亲,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鉴于董先生已经年过60,无固定收入,还身患多种疾病,小董提出每月1000元抚养费要求过高,显然超出董先生实际支付能力。法院最终判决董先生每月支付小董抚养费300元。
三、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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