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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儿子分家产 房子产权该给谁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0次举报

[案情简介] 何某共有兄弟四人,何某为长子,其长期在外地工作。在何某尚未退休回老家定居之前,其父母相继去世。父母去世之前,将祖上遗留的四间平房进行了分家析产,每一子女各分得一间。何某通过电话得知此事,但分家析产时何某不在家,父母也未就此立有遗嘱。
   2004年6月,何某退休返回老家定居。这时,父母己去世多年,而父母分于他名下的那一间房屋的产权已经过户于其二弟的名下,在此情形下,何某可否获得其房屋产权呢?
  [律师点评]:在常规情况下,何某已经无法获得自己的产权,因为何某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起诉无据,在此情况下,本案中何某首先要解决的是获得起诉依据的问题。
   为此,何某着手与其二弟沟通,二弟一家亦承认当年父母将其中一间房屋分于其兄何某名下的事实,同时承认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于其兄何某工作在外,在与其他两兄弟商议后,将何某应当分得的这一间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于是,何某找到了另外的两兄弟核实了这一事实。
   现该房产面临着拆迁的事实,何某想在拆迁安置中按拆迁政策获得自己应得的拆迁安置房。何某的二弟亦同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其兄这间房屋的产权归于其兄名下。三兄弟坐到一起并邀当年父母析产时的见证人在场共同签订了一份书证,并共同签名确认,见证了父母当年将其中的一间房屋分于何某名下以及何某的二弟自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此间房屋的产权归还于何某的书证材料。
 【法院判决】:何某据此向法院提起了确权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何某获得了自己应得的房屋产权,何某据此判决获得了依拆迁政策应得的拆迁安置房。
   本案的关键在于何某其他三兄弟均对父母在世时将一间房屋分于伺某以及其二弟当年代为登记于自己名下,现愿意依父母心愿将该房屋产权归于其兄名下的事实均无异议,且共同签字确认。何某依此确认书证提起确权诉讼,不仅解决了诉讼依据,而且合乎法理地获得了自己应得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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