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原告谭合英诉被告李保社为赡养纠纷一案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4次举报

原告谭合英
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沁阳市柏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保社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谭合英诉被告李保社为赡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合英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护理费1868元;2、被告承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三分之一。被告李保社辩称同意赡养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09年7月1日起,原告谭合英随被告李保社及原告的其他两个儿子轮流生活,一轮一个月,从被告李保社处开始;
二、在原告轮流随被告及其他两个儿子生活期间,若原告因病花费100元以上的医疗费,凭正式单据,被告应按三分之一分摊;
三、若轮到原告到被告家随被告生活期间,因吃饭、穿衣等生活原因与被告又起争执,原告不愿意随被告生活,则被告应按每年4个月,每月200元给付原告生活费,若原告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护理时,则被告应按每年4个月,每月467元给付原告护理费,生活费、护理费均在每年年底前付清;
四、对本协议之前,被告应尽而未尽的赡养义务,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500元,于2009年6月24日前付清;
五、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合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12411 昨日访问量:309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