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爱莲,女,1972年6月4日出生。
被告李江涛,男,1971年3月4日出生。
原告李爱莲诉被告李江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范国宏独任进行了审理。李爱莲、李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爱莲诉称,2008年3月21日,经双方协商,在赵堤民政所办理离婚手续,婚生之女李曼归李江涛抚养。现在李江涛不交纳女儿的学费,且女儿说李江涛不让进家,受到吵骂,愿意随其母亲李爱莲生活,因此提出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由李江涛负担抚养费。
李江涛未提供答辩状,审理中辩称,自己愿意继续抚养女儿,交纳学费,保证生活,且没有吵骂、虐待女儿的事实,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李爱莲、李江涛双方于2008年3月21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证字号豫长离字000800612》,双方约定婚生之女李曼归李江涛抚养。现李爱莲、李江涛均已再婚,平时,李江涛外出务工,女儿李曼同其继母相处关系一般,便一直居住在其外祖母家。今年,李曼考取赵堤镇华龙中学,因学费交纳,牵涉双方离婚后的欠款问题,引起争议,后由李爱莲支付了李曼的学费,现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
本院认为,李爱莲、李江涛于2008年3月21日协议离婚,婚生之女李曼随李江涛生活。庭审中,李江涛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女儿,交纳学费,保证女儿的生活,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李曼虽然到庭陈述愿意随其母亲李爱莲生活,原因在于对其继母尚有疏远的感觉,还未能自然和谐相处,因此不愿回家生活,同时李曼自称,李江涛并未有打骂她,只是没有以前更能疼爱她,李江涛并未有虐待、拒绝抚养其女的事实,李爱莲亦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李爱莲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爱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爱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