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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凤英诉被告何秋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2次举报

原告冯凤英,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何秋林,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冯凤英诉被告何秋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凤英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2月23日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女儿何某某由原告冯凤英直接抚养,被告何秋林每月支付抚育费100元,现因被告下岗,经济困难,故请求法院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被告何秋林辩称:被告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1月11日共同生育一女儿,取名何某某,2003年12月23日原、被告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女儿何某某由何秋林直接抚育,冯凤英每月支付抚育费100元,付款时间与办法:从2003年3月1日起由冯凤英直接付给何秋林,直至何某某独立生活时止。现由于被告下岗,经济困难,故原告请求法院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冯凤英与被告何秋林的女儿何某某由原告冯凤英直接抚养,被告何秋林每月支付女儿何某某抚养费100元,付款时间与办法:从2009年4月1日起由被告何秋林直接付给原告冯凤英,直至何某某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冯凤英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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