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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0次举报

原告刘某某,男,193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湘运新村5栋1楼,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安社区。
委托代理人许红祝,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胥任远,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刘某某的儿子),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湘运新村5栋1楼101室。
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刘某发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长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剑璞、人民陪审员左回云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师家老屋6栋1楼109号房屋(建筑面积61.2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私房改字第009977号,现门牌号为长沙市芙蓉区湘运新村5栋101号)系刘某某与罗平细(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将该房屋的自有份额及其按法定继承应继承罗平细的份额与刘晓林赠与的份额(刘晓林系罗平细的继女儿,刘晓林已书面表示自愿将其按法定继承应继承罗平细的上述房产份额赠与给刘某某)作价140 000元整体转让给刘某;
二、刘某在向刘某某支付房价款140 000元后,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师家老屋6栋1楼109号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某须配合刘某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过户手续;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 362元,减半收取1 681元,由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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