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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法效性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0次举报

 案情

  肖某(男)和王某(女)2005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肖某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得不错,双购置了两套房产,后因肖某有婚外情被王某发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同意离婚,共同财产两套房屋归王某所有,肖某另外支付王某补偿50万元。双方未去办离婚登记,后肖某反悔,一直拖延不办,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闹离婚,双方就离婚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自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由于某些原因,一直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间拖长了,一方等不及了,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这时,这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呢?

  解读

  这份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从法理角度看,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同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是没有约束力的。

  从实践角度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应是以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约定,这种约定往往是一方作出妥协的结果,因此,不能当然适用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否则,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关系。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作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处理的依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作为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果在夫妻产生矛盾过程中订立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包括离婚的条件,只是约定了某项财产的归属,则应该认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在任何时候离婚都可以要求根据该协议分割财产。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男的诉求,平均分割房屋合理合法。

  在此,律师提醒当事人注意,如果双方仅仅是签订了离婚协议,而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是无效的,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会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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