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比较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5次举报

【案情】

  梁老太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三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梁老太接到身边照顾。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梁老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邹女士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梁老太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11496 昨日访问量:31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