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除有特殊规定之外,民事案件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然而在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方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一旦举证不到位,将承担不受理的法律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事关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应当在合理的情况下分配举证责任,首先应当由原告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此时被告予以否认,又拿不出相反证据的,就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持第二种观点,只要原告方提供有关家庭暴力侵害试试的病历、照片、配处所出警记录的情况说明、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就足以证明受害的事实和结果。家庭暴力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受制于“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束缚,在离婚一对一的举证过程中,如果严格适用普通的举证责任规则,由原告一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将会出现判决结果在实质上的不公平,违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只是一般性的规则,并不代表他适用所有案件,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以及效率,使案件认定的事实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事实。鉴于此,在事关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中,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这样才更有利于查明家庭暴力案件的客观事实,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而提升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