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妻子不扶养 丈夫告上堂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8次举报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登记结婚。2012年5月,原告驾车外出发生车祸致重伤,受伤后进入津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原告已构成八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家庭积蓄已全部用于治疗。原告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有固定工作,具备扶养能力,故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及扶养费。


[案情分析]


[案情结果]

  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和被告系合法夫妻,原告因车祸受伤没有经济收入,需要被告扶养。被告现在某机关单位工作,每月领取工资2000余元,具备扶养原告的能力。原告未对被告履行扶养义务,被告有要求原告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故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及扶养费。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10680 昨日访问量:31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