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与乙系夫妻,结婚数年后因感情不和,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以甲的名义承租甲所在单位的公房,并已办理该房的购买手续,但是产权证尚未下发。在离婚诉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就与本单位协商退购该房,以否认乙对该房的权利。
上述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甲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乙的权利?如果甲、乙并未购买该房,只以甲的名义租住,甲是否有权单方决定退租?乙对于该房屋享有何种权利?对此,在审理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同于一般民事租赁行为取得的房屋承租权,它是城镇国有单位在货币形式外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一种实物福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只有本单位职工才享有公房承租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处分该权利,非本单位职工对以他人名义租住的公房不享有任何权利。基于此,甲对于其公房承租权的处分并未侵害乙的合法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人一般限定于本单位职工范围内,但是,有正当理由与承租权人同住的人,例如配偶,因长期居住而对该房屋也享有一定权利。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尤其是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处分公房承租权应当征得另一方同意,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本案中甲的退购属于规避法律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利。
那么,公房承租权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权利?作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对于共同租住的房屋享有何种权利。
本案中甲的退购属于规避法律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