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养子支付了补偿费还应当支付赡养费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6年0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4次举报
[案情介绍]

  我夫妇膝下无子,40年前收一弃婴为养子。16年前养子经我们抚养长大成人娶妻生子后得知我们不是他的亲生父母,与我们关系日趋紧张并解除了收养关系。双方协议,就我们为他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给了我们2000元补偿。我们夫妇过去靠打零工为生,无劳动保险,生活还可维持。可现已年近80,生活无着,2000元也早已花光。请问我们可否再找养子讨要生活费?


[案情分析]

  

[案情结果]

  你们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养子的赡养义务不能因为其支付过生活、教育费而免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根据你所述你养子在与你们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当对你们承担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以维持养父母的基本生活为要件,以不造成义务人生活困难为准则。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09822 昨日访问量:31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