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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以夫妻名义生活 一方债务应共同偿还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1次举报

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一方债务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一例案件显示,离婚夫妻仍以夫妻名义生活需共同承担债务。

  据查明,汪强与代琳原系夫妻,双方于2005年2月17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但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10月,汪强因其经营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需向谭某借款50万元。随后,谭某通过银行转账向代琳的农行卡汇入50万元。同年11月,汪强向谭某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由于汪强未能如期还款,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汪强与代琳向其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汪强与代琳辩称,二人早已离婚,离婚后未以夫妻名义生活,代琳只是在特殊日子里带未成年的女儿省亲。汪强向谭某借款代琳并不知情。谭某向一审提供的三位证人和代琳一审陈述均证实:汪强和代琳离婚后均是以夫妻名义工作、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与汪强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代琳与汪强离婚多年,双方本不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债务的法律基础,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二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代琳长期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汪强使用,用以接收所借款项,使谭某无以知晓代琳、汪强离婚的重大事实,谭某是基于对汪强、代琳二人的共同信任,才提供本案借款,故代琳在本案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遂判决代琳与汪强向谭某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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